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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11:37   国家公务员局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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