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面试热点:遏制车窗抛物

2015年05月19日12:43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新闻链接】

  2015年5月14日中午12点多,在河南省连霍高速洛阳段一辆黑色别克车和一辆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别克车上3死2伤。伤者说车祸是因为躲避前车抛撒物。几乎同时网友@太阳是孤独发微博说,一辆车牌号为豫C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从驾驶位车窗扔出一个易拉罐,导致后方车辆出了事故,肇事凯美瑞加速逃离现场。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原因分析】

  这种危险行为的司空见惯是由公民素质问题、安全宣传以及监管工作的缺失等多方面原因导致的。

  当然,最直接的原因还是对这种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不足导致的。

  一是因为客观上来说,这种行为交警确实难以发现,无法做到违法必究,所以绝大多数在高速公路上抛物行为都没有受到惩处,让人形成侥幸心理,而不畏惧处罚;二是因为惩处力度太轻,现行法律的惩处不足以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遗撒、飘散物品。简单地说,就是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不能抛撒物品。机动车驾驶人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被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此小的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警醒驾驶员不能抛物。

  正是这种行为的隐蔽性和违法抛物的代价太小,才导致一些驾驶员轻视这一问题。

  【提出建议】

  第一,针对警力不足,对车窗抛物的取证困难的方面,我们可以开通举报渠道,接受高速公路车主以行车记录仪为证据提供的车窗抛物的视频,据此对责任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第二,顽疾还需猛药治,对此应借鉴治理酒驾的方法,尽快完善法律,加大对类似车窗抛物这种恶劣行为的惩处力度,才有望在短期内迅速让这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法律专家指出,如果高速抛物严重地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侵害时就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律的角度说,随意抛物品其实是一种故意行为,明知会产生严重后果而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可以将车窗抛物行为纳入违法行为信息库,对重犯者给予更重的处罚。在新加坡,对累犯者不仅罚款,还会外加劳役,甚至判刑。

  当然从长期而言,还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公民文明素养的提升,这才是治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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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面试面试热点车窗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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