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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21)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 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的精神。

  5.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 职能分离原则:

  (1)调查权和处罚决定权分离。“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处罚法》第2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设定

  1.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几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属于弹性条款。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定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分层级的处罚设定原则,就设定范围而言是一种“倒三角”的设定权配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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