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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1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3)言论免责权。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4)刑事豁免权。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因为现行犯被刑事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如果主席团或常委会作出相反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马上释放代表。

  (5)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在代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或履行其他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工资方面的保障。代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国家的补贴和国家提供的其他便利条件。

  2. 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作为民意代表的职责。

  (3)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工作;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保守国家秘密。

  (五)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在政治方面,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龄方面,必须年满45周岁。

  产生程序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一般称具有这样的权力特性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即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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