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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20)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节 行 政 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机构。

  (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其法律特征是:(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处罚主体、被处罚的行为以及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确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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