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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调解:“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这里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换言之,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哪一个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受理和审理。
1.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属于垂直领导体制的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3.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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