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 补充侦查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71条和第198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一)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刑诉解释》第223条的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高检规则》第46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补充侦查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考点五 拒绝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前述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考点六 委托宣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法条新旧对照】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微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在原有制度和程序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都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一编特别程序,针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专门规定。
2012年底,《高检规则》、《刑诉解释》、《六机关规定》相继修订或颁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
纲和教材据此做了全面修订。对于大纲新增的考点,【新增考点详解】中做了阐释,但是限于篇幅,这些大纲新增考点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有修订要点,尤其是那些在大纲中没有归入“新增考点”、在教材中修改不多的变动,看似细小,实则会影响答题结果。因此,为方便考生复习,本书以考点方式,针对常考考点,以《刑事诉讼法》为主法条,选取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法条,对其重大修改之处做一简单对照和总结。
一 级别管辖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
第20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 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13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
【命题思路】
注意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由原来的三种变更为两种。
二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 第31条 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相关法条】《高检规则》
第33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命题思路】
1、申请回避的主题的变化
2、明确了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的程序
三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旧法条 | 新法条 |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
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 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39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其 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 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316 条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 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高检规则》 第36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 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 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 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命题思路】
1、委托辩护的时间;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注意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不同,具体见第44条)。
2、办理委托辩护的具体程序
3、注意:侦查阶段只能委律师作为辩护人。另外,对于任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都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