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刑事诉讼法(6)

2013年05月13日15:21  新浪教育 微博   

  九  证明标准

旧法条 新法条
第46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

  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命题思路】

  1、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

  2、证明标准:掌握“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十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旧法条 新法条
 

  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相关法条】《六机关规定》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刑诉解释》

  第116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

  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

  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125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

  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其指定

  居所。

  《高检规则》

  第83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84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10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

  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

  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

  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命题思路】

  1.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分开规定。

  2.取保候审的条件增加两种情形。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改变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将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增加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

  十一   逮捕

旧法条 新法条
 

  第6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79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的,可以予以逮捕。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

  第128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

  当决定逮捕。

  第129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130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

  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133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高检规则》

  第139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

  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

  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

  的事实。

  第140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

  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

  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141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100条、第121条的规定办理。

  第142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139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139条至第142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144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

  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

  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145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

  视居住的建议。

  【命题思路】

  逮捕的适用情形: 

  1.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予以细比,列出了5 冲情形;   

  2.增加了两种逮捕隋形;

  3.增加可以逮捕的情形: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4. 不予逮捕的情形:司法解释增加了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应当不予逮捕和可以不

  予逮捕。

上一页1234567891011下一页

分享到: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司法考试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意见反馈 电话:010-62675178保存  |  打印  |  关闭

高考院校库

(共有2462所高校高招分数线信息)
院校搜索:
高校分数线:
批次控制线:
估分择校:
试题查询: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