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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收费“明细标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4日 10:55   城市快报

  昨天获悉,为规范本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市教委下发《关于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明确中小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取暖上机讲义费等

  严禁列入收费项目

  市教委明确了中小学收费项目的界定,其中,“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相应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依照要求,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市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基本教育教学活动、基本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等所需经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费、取暖费、电子阅览费、计算机上机费、校园安全保卫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不得提前进行收取

  不与学费合并收取

  市教委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要列出收费的价格明细,书面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并据实收取;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在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跨学期、跨学年提前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

  学校和个人不得将报刊、牛奶、纯净水、熥饭费等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代其他单位动员、组织订购、办理其他教辅材料或各类物品;不得开展商业推销活动;不得向学生强行摊派。

  学校按照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在校外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实际发生的食宿、交通、材料、门票等费用应由学生负担。社会实践活动费在学期结束时结算,由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严格控制定期发布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营利原则。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控制、公开透明,收费不能超出该项目标准。今后对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从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如有回扣的,应冲抵学生所交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普通中小学不得私自设立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资金。

  学生交纳天津市城镇医疗保险费,学校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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