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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13:58   东奥会计在线

  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注意: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注意: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合并、分立

  注意: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

  3、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意:(2008年新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照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注意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3、行纪合同: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界定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的多选题中,由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较多,建议考生熟记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考到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时采用排除法。

  注意: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2)境内机构的境外借款;(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重点)

  (1)偿还外债本金

  注意:“偿还外债利息”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偿还外债本金”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结算责任:

  注意: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1、记载事项

  注意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注意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承兑

  注意: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1、当事人(重点)

  注意:著作权的“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2、专利申请人

  注意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2003年单选题),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注意: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意: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第十五章  会计法

  

  九、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重点)

  注意: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2年综合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注意:(1)“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隐匿或 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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