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刑事诉讼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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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23:2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 |||||||||
6. 【答案】A 考点:自首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
7. 【答案】B 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将男人当成女人欲行强奸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例如误将动物或尸体当作人而加以杀伤。对这种情形,一般认为应当按照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处理。 8. 【答案】D 考点:首要分子与主犯 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而,主犯应包括:(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故B、C错误,不选。有些聚众犯罪的法条中明文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例如第291条之罪,如果该聚众犯罪中只有一人是首要分子(一个首要分子聚集了一帮人是有可能的),则只有他一人构成该罪,其他人无罪。既然不是共同犯罪,何来主犯与从犯之分?故C错误,不选。只有D当选。 9. 【答案】 C 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 解析:《刑法》第158条第1款:“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甲、乙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以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159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为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甲、乙虚假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罪。而且上述两罪之间并无牵连、吸收等关系,所以要进行数罪并罚,故C正确,当选。 10. 【答案】 D 考点: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解析:《刑法》204条的规定:“以虚假出口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题中该企业骗取税款中的19万元属于其已缴纳税款,故对这19万元而言构成偷税罪;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对于超过的部分31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答案为D。 11. 【答案】 B 考点: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务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并据此与侵占罪区别开来(后者的犯罪对象就是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讲的占有,是指一种对物管领支配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承认的占有权;而且这里讲的占有不仅仅包括亲自的、实际的管理控制支配,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在办公室里的乙的存折,即使掉到地下,仍然属于乙占有之下;甲将该存折(是一种财产凭证)捡走,后将存折中的钱取走的行为,属于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所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故B正确,当选;A错误,不当选。对于被害人乙的财产损失而言,甲的侵害行为方式是盗窃,而非诈骗,故C项错误;对银行而言,它并未受到任何损失,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普通的诈骗罪。根据《刑法》194条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而本题中使用的存折是真的,故D项错误。 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视频详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