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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刑事诉讼法(3)

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23:2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12. 【答案】 C

  考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解析:《刑法》第349条第1款的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犯罪所使用的毒品或其犯罪所得赃物。换言之,第349条的规定与第310条的规定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的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不再按照普通的窝藏、转移赃物罪论处,而是按照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论处。所以C当选,而B不当选。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兜底性罪名”,只有无法查清持有者持有毒品的目的、而其持有的毒品又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情况下,才以本罪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能够查清持有者的目的,则按照相关的其他犯罪论处。故A错误,不当选。D选项也不是一点疑问都没有:因为乙在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矢口否认,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包庇行为,但是包庇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脱处罚的行为,而本题中乙的行为是在被动调查时矢口否认,更接近于知情不举,而一般的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还有,再次强调一下,单选题要选那个最无疑问的选项。故D不当选。

  13. 【答案】 B

  考点:采用计算机手段实施的犯罪的定性以及盗窃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秘密的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即使是采取计算机手段,只要是窃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仍然按照盗窃罪论处。另外,盗窃罪的对象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包括现实的财物也包括以电子信息存在于电子媒介(

银行卡等)上的财物。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指出: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给他人造成数额较大的电信资费损失的,以盗窃罪论处。同理,本题中甲虽未直接去窃取货币,但是其窃取乙的股市资金账号和密码而后通过电话委托交易的方式对同一笔股票进行交易,造成乙损失30万元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故B正确,当选;A错误,不当选。甲没有故意毁坏乙的财物而是窃取其财物,故C错误,不当选。甲的行为也不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故D也错误,不当选。

  14. 【答案】C

  考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区分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仍按抢劫罪一罪论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B、D错误,应当首先被排除。故甲、乙杀人劫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劫持人质的方法勒索财物。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提出不法要求时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绑架他人,而是对他人的亲属朋友谎称绑架了该人而要求财物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非法控制并杀害了被害人后,又另起犯意向被害人亲属等人勒索财物的,其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为了勒索财物或其它非法利益而绑架人质,致人质死亡或杀害人质后,仍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等谎称人质还活着,继续勒索财物的,整个行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一罪。因此题中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故A错误,C当选。

  15. 【答案】 D

  考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

  解析:《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为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的,属于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按照目前的刑法规定还不构成犯罪。故选D。

  16. 【答案】 B

  考点: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解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的诈骗方式有:(一)以虚假的单位或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的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已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单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001年1月21日通过的《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甲公司骗取资金后将其用于生产假冒葡萄酒,应当认定其具有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另外,上述《纪要》还认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如果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标准,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故选B。

  17. 【答案】 D

  考点:绑架罪、拐卖儿童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照绑架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甲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该男孩骗走(与偷盗婴幼儿同等对待),构成绑架罪;后因无法勒索财物而又另起犯意将其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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