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刑事诉讼法(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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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23:2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 |||||||||
61.【答案】B、C 【考点】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处理
【解析】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不难得出B、C项正确,A、D项错误。 62. 【答案】 AC 【考点】贪污罪、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 【解析】本题考查的罪名属于非重点罪名,这是今年刑法题中考点有所分散的例证之一。甲系国有博物馆馆长,其“偷偷将本馆的一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不再是盗窃罪,所以A项当选,排除D项(而且D项的罪名在刑法中也不存在)。博物馆馆长甲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赠送外国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故C项当选。难的是B项。《刑法》第327条的私赠文物藏品罪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该罪的客观方面是将文物“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而本题中甲赠送的对象市政府是国家机关,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故B项错误,排除。 63.【答案】 BD 【考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性 【解析】《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287条规定借助计算机手段实施的相关犯罪,仍然按照其本来的罪名论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据此, 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A不选。B、D选项中乙、丁的行为显然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B、D当选。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罪,故C项不选。。 64.【答案】 BD 【考点】缓刑、假释与累犯 【解析】《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不符合累犯条件,而且也不具有其他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既然不是累犯,如果甲的新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则在理论上(当然只是在理论上)仍然可以对新罪适用缓刑;C项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能适用缓刑而其结论又过于绝对,故C被排除。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罪判处刑罚,与原判决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65.【答案】 ABD 【考点】行贿罪 【解析】本题考查对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不正当利益”的理解,这道题与其说是考法学知识,不如说是考社会常识。取得“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取得利益,也包括取得本不应该属于自己的利益以及在没有合法、合理的根据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取得利益A、B、D都属于上述情形,故当选。而C项中丙要取得的利益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因而是“正当利益”,不选。 66.【答案】BCD 【考点】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竞合 【解析】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6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第140条的法定刑中,甲的销售金额180万元对应的主刑法定刑幅度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第146条的法定刑中,甲的行为充其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是该条最高的法定刑幅度也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之对应的是“后果特别严重”)。显然,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第140条之罪即普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是,除了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一般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但问题是到底是选C、D还是选B、C、D。我在辅导中讲过,如果在单选题中出现“构成•••罪”字样,则应当将其理解为“按•••罪论处”,只选一个最终据以定罪处罚的罪名;如果它出现在多选题中,则将其理解为“触犯•••罪”,要把某项行为所触犯的全部罪名都要选上;那么在任意选择题中,怎么办呢?可以比照单选题的路子去做,当然是否总能符合出题大人的想法,那就靠点运气了!本题是多选题,所以要把所有构成触犯的罪名都选上,故答案为B、C、D。 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视频详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