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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刑事诉讼法(7)

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23:2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 答案 :ABCD

  考点 :死刑的适用对象

  解析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其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对“怀孕的妇女”作了具体的界定,对在羁押期间有过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的妇女都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此,本题要全选。

  92. 答案: BC

  考点: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及其转化

  解析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见刑讯逼供行为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在本题中被疑为卖淫女的服务员乙显然不是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其真有卖淫行为,这在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犯罪)。民警甲是为了从乙口中取得旅店老板组织卖淫的证据而使用暴力,是暴力取证行为,不是刑讯逼供行为;该行为造成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B、C当选。

  93. 答案 :B

  考点: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帮助走私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协助将走私犯罪所取得的收益转换为外汇并汇往境外,协助资金转移等等,都是典型的洗钱行为,故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洗钱罪,B当选。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关键在于,帮助洗钱者是否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有过事前通谋――有,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反之,则构成洗钱罪。

  94. 答案 :D

  考点 :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取得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D。强迫交易罪中存在基础的交易行为,而本题中不存在丙与甲公司之间就甲公司的独家技术进行的交易行为,故A排除。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敲诈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本题中真正受到损失的是甲公司而非其技术员丁,所以丙的行为不是敲诈勒索罪,对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可以看成是该罪的手段行为,故B被排除。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杀、伤被害人为要挟,迫使其亲朋好友(第三人)交出财物,而本题中,丙是直接从丁手中获得非法利益――甲公司的独家技术,而且对丁不但不要钱而且还给钱。而且,丙虽然开始有过强行将丁推入汽车的行为,但其最终也不是靠杀伤丁相威胁而取得财物,故丙的行为无论如何不构成绑架罪。

  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本题15分)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第(3)点答案的疑问:根据《全国法院关于审判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为其贷款目的是为了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筹集资金。】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疑问:除了受贿罪以外,朱某另外构成的罪名应当是第186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而且,对这种情况,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理论通说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疑问:同上,对这种情况,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理论通说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视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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