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5)

2015年05月07日16:21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12.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高水平艺术团、自主选拔录取、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 提前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 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 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 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13.单招高职院校在4月28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高职单招拟录取名单,其它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1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微博]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6.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7.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和藏文、彝文加试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 档,供学校审录。

  18.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 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9.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5〕1号)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0.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21.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2.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 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 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 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烈士子女加2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5.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 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微博]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 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 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

  (5)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6)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符合以上第2至第5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6.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 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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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高校招生实施规定高校招生规定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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