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6)

2015年05月07日16:21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微博]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微博]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 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 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直招士官、省属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和免费师范生招生等性质为定向就业计划的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 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 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总政、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具体办法按照总政、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加分。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艺体类本科批(含职教师资、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艺体类专科批(含对口高职、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共三个批次进行,考生在网上一次性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 录取院校为单独举行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本科院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院校志愿,院校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艺体类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进行。艺体类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本、专科一志愿设置一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二志愿为四个平行的 院校志愿,院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第一志愿仅限本市州实施范围县合格生源填报,考生填报非本市州志愿无效;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全省所有考生均可填报。艺体类(不含音乐大类中的音乐理论、作曲类和音乐表演类专业)本科、专科批一志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第三志愿设置五个顺序院校志愿,以上院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音乐大类中的音乐理论、作曲类和音乐表演类专业、艺术类计划到省的校考专业本科批、专科批一志 愿、二志愿均设置一个院校志愿,第三志愿设置五个顺序院校志愿,以上院校志愿内只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上述所有类别的第三志愿均为一次性投档供学校审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所报专业类别(或专业)省控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根据考生自然顺序志愿从前到后进行检 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当计算机检索完所有未满额的学校后,一次性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月26日17∶00前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二)分数线的划定

  专业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类按本科、专科层次划定。专业合格人数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4倍以内,个别特殊专业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划线比例。

  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定: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生源、高校在川招生计划按专业类别(不分文理科)和考生一志愿填报情况分别划定各 类专业本科、专科层次文化控制分数线。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成绩的原则,并根据专业特点合理确定文化成绩控制分数线的划线比例。

  (三)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1至4款以及第5款3至7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考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幅度给予照顾。

  2.下列考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①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 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 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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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高校招生实施规定高校招生规定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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