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第一条 学校全称:沈阳药科大学
第二条 办学地点及校址:2015级药学(专升本)专业在主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2015级其他专业在南校区办学,具体地址:辽宁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桥子镇)红柳路85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6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专升本专业学制2年。
第六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141.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7.8万平方米,专任教师657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331人,教学仪器设备值22864.15万元,图书91.5万册(件)。
第二章 计划设置说明
第八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面向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招生计划,并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生就业和各省市生源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重点培养药学领域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专业人才。招生计划经国家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的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由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使用。
第三章 专业设置说明
第九条 我校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如下(以专业代码排序):
我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语种不限,所有外语课程及部分专业课程均为英语授课与考试,请其它语种考生慎报。
第四章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第十条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药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沈阳药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退费及奖学金说明
第十一条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的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十二条 学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设立了多类奖学金,覆盖面超过50%,最高过万元。其中有国家和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还有一些关心药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设立的企业专项奖学金,奖励学生涉及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形成了我校独具特色的奖学金体系。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为主、校内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为辅、减免学费和社会爱心助学为补充的特困生资助体系,能够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我校根据生源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调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我校不招色盲、色弱、化学试剂过敏、嗅觉功能障碍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在辽宁省普通类一批本科批次A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其它省市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录取时无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在院校志愿投档录取中我校执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投档等照顾录取政策,但在考生进档以后,我校将依据考生高考原始分数安排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国家规定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以“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以考生“分数优先”的方式择优录取确定每位考生的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将参考理科综合成绩、考生获奖或特长等择优录取。在江苏省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来确定专业,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4C1合格。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药(生命基地班)专业为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是与吉林大学[微博]联合培养,实行“学士—硕士”连读分流制。前两年半在吉林大学学习,后三年半在沈阳药科大学学习。学生本科毕业时颁发沈阳药科大学和吉林大学共同签发的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保送生的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我校招生就业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交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审核。符合保送条件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合格后方可被录取。我校将拟录取名单在我校校园网上公示,并报所在高中进行公示。同时将考生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并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待录取手续办理完成后,将通过我校校园网公布保送生录取名单,并于高考录取期间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核准,我校继续配合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联合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结果将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有关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历年录取分数等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了解:
1.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24-23984188
2.沈阳药科大学网站:www.syphu.edu.cn
3.校招生就业处网站:zsjyc.syphu.edu.cn
4.校招生微信:sy02423984188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沈阳药科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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