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4)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4)
2018年06月12日 06:30 重庆市政府网站

  四、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十一)健全财政扶持制度。 市、区县政府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完善落实民办学校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持逐步增长,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以及依法主要用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优质特色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公共服务资源平台建设等普惠和竞争性财政项目,其中投入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增长。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小微企业财政扶持条件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政策。市、区县政府依法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按照委托协议拨付教师工资、教学设施设备等相应的教育经费。

  各区县政府可将移民、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依法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承担,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经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探索建立公益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教师、学生予以奖励。建立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奖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

  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机制,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清单和委托管理项目。有关部门要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保育服务、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完善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民办教育项目。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十三)健全学生资助体系。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建卡贫困生学费减免与生活补助等资助政策。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生助学贷款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和相关资产过户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的土地、房产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民办学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民办学校接受境外捐赠、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物品所涉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财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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