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7)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7)
2018年06月12日 06:30 重庆市政府网站

  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 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政府建立由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族宗教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以及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区县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 门要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及时主动公开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专项督查和综合督导,定期通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和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负责人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坚持“谁审批、谁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与乡镇(街道)要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八)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 支持其在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教育研究、教育评估等专业机构和社会智库开展民办教育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十九)优化发展环境。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先行先试,不断总结推广试点成果和先进经验。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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