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6)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6)
2018年06月12日 06:30 重庆市政府网站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二十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成员变更等制度。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理事(董事)、监事制度。健全校长选聘机制,校长应熟悉教育教学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 5 年以上同等层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办学业绩,个人道德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预算资金支配的职权。校长及财务、人事、基建、采购等关键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三)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明确产权关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及时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和私分。民办学校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所形成的资产,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行为。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发生之前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关联交易行为应依法进行披露。

  民办学校应根据登记的法人类别,选择不同的财务与会计核算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执行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备案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可比较的财务报表编制规则。强化财务监督,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财政和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强化审计监督,审批部门或民办学校每年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计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上一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推广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履行民办教育政策的年度合规性专项审计,审计意见纳入年检重要内容。建立财务监管约谈机制,对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纠正违规做法。完善银行专户管理机制,各类办学资金区分资金的不同来源实施银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对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民办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二十四)规范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要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要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公办中小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办学管理权,具有与公办学校完全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十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园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或安全风险防控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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