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5)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5)
2018年06月12日 06:30 重庆市政府网站

  (十五)实行分类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经批准同意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其置换所得全额用于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有关历史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六)完善分类收费政策。 民办学校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

  (十七)鼓励利用闲置国有资产。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闲置的国有土地和房屋资源等国有资产依法予以统筹,依法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民办教育。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将拟出租、转让的闲置国有资产依法采取转让、零租金或签订绩效协议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支持。闲置国有资产转让给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实行有偿转让的方式。要加强对闲置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改造用于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核准的教育教学活动。

  (十八)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 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表彰评比、人才项目、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的同等政策。民办学校教职工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管理,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合理流动。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工龄和教龄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归国留学人员、外籍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健全教职工薪酬保障机制。研究设立民办学校教职工工资指 导标准,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连续任职的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工资应连续发放。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缩小同级同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养老金的差距。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

  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市培”和区县培训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2.5% 。

  (十九)构建对口帮扶机制。 建立以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为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帮扶机制。公办学校可以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帮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管理或者任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国有企业与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校企合作关系,通过教学科研、管理互动、实习实训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发展。鼓励民办学校之间互相帮扶。

  (二十)扩大办学自主权。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在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设置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校发展规划范围内可以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国家规定教材和课程外,可以依法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应当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区县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二十一)支持优质特色学校建设。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重点加强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优质特色学校建设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升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水平、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加大对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等竞争性项目立项的支持力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倾斜。支持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学校,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学校申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优质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完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着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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