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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法硕(非法学)民法学真题及答案(启航版)(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3日 13:55   启航教育

  十、辨析题

  58、答案: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是指女儿嫁出去之后,就与父母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了。

  首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有一定的正确性。

  嫁出去的女儿与丈夫及夫家的父母组建了新的家庭,根据《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出嫁女儿有扶养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又形成了新的家庭权利义务关系,出嫁女儿与自己的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变更。

  其次,“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又是片面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因此已婚的女儿也属此列,仍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其不分性别地享有于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继承人而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均不受性别的影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已婚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可以平等的继承父母的遗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已出嫁的女儿与新的家庭建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女儿与父母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特征

  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以下特征: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须具有代偿能力,即具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的能力。我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从属性,是指保证以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债务无效或变更、消灭,保证也随之无效或变更、消灭。补充性,是指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设定条件

  1.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能成立。

  (三)保证的效力

  1.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范围,是指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一般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加以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行使其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时,债权人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3.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即保证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债务的限度内,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也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为承租人,故其享有该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丙是抵押权人,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中不存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的竞合问题。

  (3)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是:丁所支付房价较高,且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即所付房屋价款相同数额的情况下可优先购买。所以丁只有支付房价高于乙时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抵押权期限届满,丁若想取得房屋所有权还需代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因此丁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丁所支付房价高于乙,二是代甲清偿100万债务以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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