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场规则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03/18 10:05 北京天利考试信息网 | |
1.《考场规则》中的规定 (1)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稿纸。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等。但不得带计算尺、计算器。 (2)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才能开始答题。 (3)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试卷出场。 (4)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5)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除卷一要求用2B铅笔答题外,卷二答题不得使用铅笔。 (6)除在试卷规定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7)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于本座位桌面上。不准将试题和草稿纸带走。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等。 2.违反考场规则考生处罚规定 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考生两科以上考试中有以上所列情况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卷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案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1)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中,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