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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业歧视”之争
如此招聘就真的合理合规吗?记者查到,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活动,并明确界定了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六项条件为:中国国籍、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显然,是否是“211”重点大学毕业,应不属于这六项基本条件之列。
湖南师范大学主攻行政法的副教授邓建华也认为,根据人事部的规定,政府招聘明确规定需要“211”高校等行为确实存在歧视。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效力都是一样的,不论是招工作人员还是高级技术人员,都不能成为拒招非“211”大学毕业生的理由。
湖南科技大学一名被“211”门槛挡住了应聘道路的学生这样反问:“难道任何‘211’重点大学,所有专业、学科和培养的学生都能胜过非‘211’大学吗?”
类似的招聘现象并非个例。湖南省内一所重点高校的有关负责人就告诉记者,近年来学校招聘,也只招“985”高校毕业生。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的周正文律师说,用人单位限制学历、毕业学校的案例很多。这样的招聘规定不合情理,但目前又无法找到纠正的法理依据。因为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涉及到用人单位用人自由的问题,难度很高。虽然今年1月1日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其中明确列出的就业歧视行为都是劳动者个体努力无法改变的,比如相貌、身高、家庭出身等。而类似“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等隐性“就业歧视”现象目前还不具足够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