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在期末考试中,现场抓到一男生以一名女生李莉(化名)的名字参加考试。学校遂以“找人替考”为由,将李莉开除学籍。但是,李莉却称,自己在考试时请假在家,根本没有找人替考,是“被替考”了,并将郑州航院诉至法院。
近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学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莉与被抓男生之间存在替考行为,判决撤销郑州航院对李莉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女大学生:“被替考”是有人故意报复
今年22岁的李莉,2006年9月考入郑州航院法律系。2007年6月因在校内参加体育活动时摔伤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就休学了一段时间。
2011年12月下旬,读大四的李莉因找工作回到老家周口市。春节假期后返校的李莉接到了学校的一纸开除学籍处罚决定。郑州航院以李莉于2011年12月29日上午参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时找他人替考为由,给予她开除学籍处分。
李莉认为,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经过监考老师认真审查核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考场。可她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前已回老家周口市,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也是随身携带,不可能由他人代替考试。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这样的事实:2011年12月29日上午,在郑州航院组织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考试中,一名自称叫“王帅”的男生持名为“李莉”的学生证以“李莉”的名字到该校参加该科考试。监考老师发现后当即报告了学校。当日,“王帅”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我由同学介绍,到此校考试,考生李莉”。学校即以李莉有由他人代替考试行为为由,于2011年12月30日向李莉家人送达《郑州航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
2012年1月5日,学校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莉开除学籍处分,并于1月7日作出《关于给予李莉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李莉立即向学校申诉并要求组织听证。3月13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随后将结果向李莉进行送达。
因在校期间与其他同学闹过矛盾,李莉怀疑系有人故意报复,使她遭遇了“被替考”。
李莉称,学校最终没有组织听证,直接维持了开除学籍的处分。李莉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对自己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法院:校方不能证明女大学生与“替考”男生间存在委托关系
李莉对校方行为提出一连串质疑:替考人的身份情况是否属实?替考人进入考场携带的是什么证件?怎么证明自己与替考人存在委托代为考试关系?有没有现场监控录像等。
在审理中,被告郑州航院辩称,替考人明确承认是由同学介绍替李莉考试的,且有替考试卷以及《郑州航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相互印证,因此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证据充分。另外,该院将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汇编成《学生手册》,人手一册向新生发放并组织学习,故每个学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都是清楚的。当查明李莉由他人代替考试这一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依据是充分的。
对于李莉所说的学校没有组织听证,郑州航院表示,李莉提出申辩后,学校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听取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听证与处理意见的汇报,决定维持原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自称“王帅”的男生持有的学生证性别为男性,而原告李莉的性别为女性,被告未提供“王帅”的相关身份证明,其提供的“王帅”的照片不能据以认定此人的身份,“王帅”所写的说明亦不能证明其身份,不能证明原告与“王帅”之间存在替考行为。
法院以此认定,郑州航院认为原告有由他人代替考试的行为证据不足,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遂一审判决撤销郑州航院对李莉开除学籍的处分。
据悉,郑州航院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专家:对学校管理提出新挑战
从事行政法研究的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马明华认为,在该案中,学校的管理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了冲突,当学校行使管理权,对学生作出不利处分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如果程序正当,学校是听取了学生的申辩后才作出了处罚决定,则并无太大问题。”马明华说,但关于李莉是否有作弊行为的认定上,还需校方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四辈说,近年来,教育部先后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两部法规,让学校对作弊的处罚有法可依。可是,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考生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规,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却没有详细规定需要怎样的证据和程序来进行认定,这就给学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挑战。
“有些学校为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零容忍’,一旦发现作弊就处以‘极刑’,直接取消学位、开除学籍。”宋四辈说,“极刑”处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有非常严重的影响,应该非常慎重,不仅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还要充分尊重学生申诉的权利。
“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虽然诉讼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的质疑。学校的规章制度如何贯彻,国家的法律如何细化,实际中怎样去具体实施,是学校管理中应该多多思考的问题,这样或许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宋四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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