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用人单位奇葩规定:1月讲5次方言辞退

2015年07月11日12:55  工人日报    收藏本文     

  上周,一则“未按规定时间怀孕罚款千元”的新闻迅速引起热议。此后有媒体跟进报道称,7月3日,出台这一规定的焦作某信用社社班子研究后认为,“人事部门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够,征求意见稿的做法与有关政策不符,不符合本单位实际”,决定不予推行。

  此事件以规定被撤销画上了句号,然而,出台类似“奇葩”规定的用人单位,近年来频现。记者梳理各地媒体的报道发现,这些规定大多管得比较细,诸如员工理什么发型、上厕所几分钟以及穿什么衣服等。

  上厕所不得超过10分钟

  武汉一家公司规定员工每小时不得离岗两次,即使去洗手间每次也不得超过10分钟,如果必须离岗两次以上,就要打报告,擅自离岗多次一旦被查出,就要被主管人员刨根问底,弄不好还要扣薪水。

  男员工必须理寸头

  福州一家科技公司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曾规定全体男员工一致理寸头,以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据说该公司多为男员工,老板觉得把头发理了凉快,有助于IT男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统一这个发型之后,也使得企业朝气蓬勃。

  不过规定一出就引来集体抗议,没执行几天被公司收回了。

  员工上厕所禁带手机

  长沙一家小型科技公司规定,为了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上厕所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上厕所不得超过八分钟,违者24小时内不得进入厕所,并在厕所门口贴了通知。该公司员工称,这家公司员工不多,工作氛围也相对宽松。员工带着手机在厕所里刷刷微博看看朋友圈,一蹲就是半个小时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减少这样的情况,厕所门前才贴出“小规定”。

  年假换成“迟到早退券”

  在重庆一家设计公司有个特别的年假制度——把员工一年5天的假期,折算成了40个小时的“机动时间”(按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计算,5天为40个小时),员工一年有40个小时的迟到或早退机会。

  不过,“迟到早退券”还有诸多限制,包括一天内迟到、早退不能超过1小时。使用“迟到券”本可以早上10点上班,但是9点30分会开会,每个人又必须参加,否则扣工资……

  由于这一年假制受到不少员工的抵制,该公司老板在去年恢复了国家规定的年假制度。

  1月内讲5次方言一律辞退

  2013年9月,有媒体报道称,有网友拍到上海某家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明文规定:不论是否办公区域,不论是否办公时间,只要1个月在单位说5次上海话,一律辞退。

  有网友吐槽称,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说上海话就开除,难道不是地域歧视?

  胖员工入职须减肥

  重庆一家公司曾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胖子(体重达肥胖标准规定)入职后3个月内,必须减肥10斤以上。达成有奖,不达成下岗。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该公司负责人说是希望自己公司的员工,能在相对宽松和快乐的环境下,激发出自身积极向上的力量。

  招人看“星座”、属相

  温州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曾规定不招“处女座”或者“天蝎座”,管招聘的负责人对此解释为“有些星座比较适合从事艺术工作,例如双鱼座、天秤座还有水瓶座。而处女座和天蝎座个性强势,在一个岗位上做不长久,容易跳槽。”

  杭州一家蛋糕店则要求应聘者的属相不能与老板的属相相冲,一位小伙子因属羊而被拒,因为属牛的老板认为“牛和羊相冲,因此忌讳和属羊的共事”。

  QQ等级成为用人门槛

  一位大学毕业生在参加杭州一家公司的网络客服招聘时发现,该公司把QQ等级高作为优先条件。公司的理由是QQ等级高的人,更善于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和别人进行交流。有了这一优点,更能胜任公司网络客服的工作。

  也有单位不要QQ等级高应聘者的情况:福建一家餐饮机构在招聘时,曾写出声明“QQ25级以上网虫勿应聘”,发布者称QQ25级意味着活跃天数700多天,会成天想着“网上那点事”,不把心思放在工作上。

  上班时间不得收私人快递

  扬州一家公司规定,禁止员工网购的私人快件寄往单位。当地记者就此规定采访该单位负责人后得到的答复是:与该公司在同一写字楼里的还有很多单位,快递上门送到单位,多少会影响单位形象,如果员工频繁下楼取快递或者讨论购买经验,也会大大影响工作效率。而且该负责人称不会不让单位的年轻人网购,只是在当年的春节前限制。

  奇葩规定不一定违法

  就上述被网友称为用人单位“奇葩规定”的事项,记者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得知,尽管有的规定看起来比较“另类”,但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

  一个主要的判断标准是要看这些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诸如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三年不得结婚、生育要排队等内容,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此外,有些单位的“奇葩规定”是以劳动规章制度形式出现的,如果这些规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事前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诸如经过该单位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了公示、告之了劳动者,那么即便有些“奇葩”,也属合法范围,劳动者必须遵守。需要提醒的是,在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行事的同时,劳动者自己也应该端正工作态度、不断增强员工应有的素质,因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记者:张伟杰)

文章关键词: 招聘求职奇葩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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