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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调剂
因开考比例不足或无人报考而核减或取消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录用计划以及没有达成选择意向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有关市委组织部可视情予以调剂,调剂公告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发布。凡全省范围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符合调剂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调剂。招录机关根据参加调剂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并予公布。参加调剂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该调剂计划予以核减或取消。面试、体检、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级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
十、公示、录用
报考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专业)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上述情况,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不再递补,市以下各级机关是否递补,见各地招考公告。
十一、实行录用资格有效期制度
省级机关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入围人员没有被录用的,可以保留录用资格到下一年度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具体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浙人公〔2001〕98号)执行。
参加2008年各级机关招考并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其有效期至本次招考公告发布之日止。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不再上传照片,直接缴费确认。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面试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 报考人员必须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专业)为准。
6.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8.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月19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专业),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专业)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1.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12. 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13.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4.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