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以正常心看待公务员“弃考”

2013年11月26日10:01  21世纪经济报道    

  和前两年的大量弃考或许还是基于类似的机理

  本报评论员 刘波

  近年来一向火热的国家公务员[微博]考试今年气势依然,据相关部门介绍今年共有152万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其中111.95万考生走进考场,40余万人弃考,约占报考人数的三成,而前两年的考试也分别有近40万人弃考。

  所谓的弃考有不同原因,有的人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参考而是有别的考虑,有人报名了但没有缴费,有的人是考试临近时因感觉没有希望而主动放弃,还有的弃考发生在笔试后,如不参加面试等。各年的统计数字上并未对这些情形做出区分。不过有人认为今年出现大量弃考的一个特殊原因是,国家可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包括公务员的奖惩考核机制,让公务员职业不再像原来那样是“铁饭碗”。去年底以来大整顿吏治,惩治吃喝、公车私用、违规超标占有住房等腐败风气,这些或许影响了一些考生心理。

  假设这个因果关系成立,那将是打破特权的行政改革使人们就业选择正常化的好事,有利于人力资源流向配置效率更高的行业和岗位。然而这并不构成清晰的因果链条。所以不能空泛地解释为今年公务员职业的吸引力下降了,它和前两年的大量弃考或许还是基于类似的机理。

  一个原因是报考和弃考所花费的成本都非常小,很多人一时心血来潮报考临时又反悔,而且不需担心什么惩罚。但从去年开始,不知是为了维护“面子”还是节约资源的考虑,有关部门试图对弃考设定更高代价,将“试考”、骗考和弃考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这可能影响其以后的参考资格或者招录过程中的诚信评价。但必须看到,弃考不是公务员考试的特殊现象,比如很多人在申请私营部门的就业岗位时也是广撒网,最后却不参加笔试或面试,在这方面企业并没有受到更高保护,所以也没必要对公务员弃考特殊对待。

  其实现代民法上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调整机制,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了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甲乙约定乙到甲所处的城市签合同,但乙到达后甲却无故拒绝见乙,甲这就损害了乙的信赖利益而应赔偿其差旅费等损失。因合同尚未订立,所以这不是违约责任,法学界通说认为是一种补偿性责任,赔偿额以对方实际损失为限,无损失不赔偿。如果把公务员招录过程也看做类似于劳动合同缔结的过程,那么考试是这个过程的准备阶段,它本身并不是缔约行为,而是对缔约对象的筛选。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了诚信精神,对待方式不应像对违约那样严厉,要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损失程度与惩罚程度相适应。以此标准来看,考生如果只是报名不缴费或缴费不考试,对录取机关的影响微乎其微,不惩罚为最好,而假设面试通过后录取机关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准备考生入职,考生却反悔拒绝,这时或许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但要适度。总之,不能因为招录方是政府部门就赋予其太多的追究考生责任的权力,而必须对双方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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