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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概述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 16:47 新浪考试
七、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概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例题12】(07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96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答案】 D 【解析】 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本题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综合考查,题目的难度不大,但只要有一个知识点掌握不好,就很有可能导致做题的错误,因此,不要孤立复习各个知识点,要综合掌握,本题给我们的复习很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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