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 16:47 新浪考试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有下列: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7)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例题13】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B.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 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D. 全国人大和港澳立法机关协商决定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2.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1)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2)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报备案的法律被发回,则自然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重要提示:特别行政权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例题14】依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哪项内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事项?( ) A.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 实行出入境管制 C. 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D. 与卢旺达建交,并设立香港驻卢旺达大使馆 【答案】 D 【解析】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其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的形式和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于国际协议的适用有发表意见权;(5)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权力,并有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力;(6)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和各地区缔结互相免签证协议的权力;(7)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的权力,但行使此项权力需报人民政府备案;(8)经中央批准,外国可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与独立国家建交,并设立驻外大使馆属于独立主权国家的外交权,香港没有独立的外交权。因此选D。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