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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对范畴
“四对范畴”是对辩证法规律的补充环节。
1.现象和本质
现象和本质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①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所以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
②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又要求人们透过现象把握本质。
③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是科学研究的任务。
④透过现象发现本质是认识的深化,但不是认识的终结。(深层次的本质)
2.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①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就是规律本身和规律的表现形式的关系。
②必然性通过偶然性开辟道路,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
③一方面,要重视必然性、规律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另方面,不忽视偶然性,要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偶然性不仅表现必然性,而且对事物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
④要善于利用各种偶然性去推进工作。要重视“机遇”的作用,敏锐的发现并抓住机遇,实现发展。
3.原因和结果
原因和结果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①认识因果关系的客观普遍性,同唯心主义的“因果报应”论、神学目的论划清界限。
②认识原因和结果的相互作用和复杂性,避免形而上学的简单化和片面性。
③“凡事预则立”。正确认识因果联系,提高实践活动的预见性。
4.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辩证关系的方法论意义
①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具有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趋势。
②区分可能性的不同情况。
③立足现实性,把握可能性。创造条件实现最有利的可能性。
三、认识论
(一)认识的本质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
①任何认识都是以观念的形态再现客体的特征、本质和规律。
②客体是认识的出发点。没有客观对象就不能产生认识。客体规定着认识指向和内容。
③反映论(把认识看成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是一切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共同原则,反对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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