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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6)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与全国人大略有不同,按照《宪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了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解释法定的最高机关。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3)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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