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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1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3. 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及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非法或违法搜查公民住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其他主体之间传递消息和信息不受国家非法限制的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主要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和自由。

  其中,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特定主体,是指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

  6. 外国人的权利

  (1)国家保护外国人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庇护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庇护权,亦称为“政治避难权”或“居留权”。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因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享有受庇护权的外国人,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受引渡或者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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