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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2. 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除以上行为之外,某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财政行为、司法行为以及仲裁行为等,也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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