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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中有一个特殊的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为了维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发生了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有以下七种情形:
①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⑤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⑥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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