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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以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指定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二是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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