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刑法真题对比看司法考试刑法新动向(2)

2013年04月08日16:30  新浪教育 微博   

  C正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即使没有这一司法解释,考生也应该很容易做对这道试题,虽然上游犯罪的人死亡,但不可能影响下游犯罪的人成立相应的犯罪。换言之,上游犯罪的人虽然已经死亡,但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所得及其收益,当然也应该追缴,通过洗钱的方式予以掩盖的,当然成立洗钱罪。

  D错误,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它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虽然该行为以其他罪名(合同诈骗罪)认定,但不影响成立洗钱罪。

  [考生复习误区]

  以往考生复习时的常见现象应引起重视:

  (1)过多关注于刑法定量的要求。实际上,司法解释虽然重要,但司法解释主要是定量的,如造成多少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某罪的法定刑是多少,这些问题基本不可能来考察考生。对于定量的问题,考生只要记住常见犯罪的法定刑及其升格条件即可。例如,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是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又比如,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于刑法中一些不重要的司法解释予以过多的关注。

  (3)对一些生僻的问题,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出现的问题经常问。

  (4)将司法刑法用书从头到尾、不分重点地看多遍。这些同学的精神是值得称赞的,但问题是,教材的风格是注重体系性,因此,教材将整个刑法学的内容都包含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具有可考性,都可以出考题。所以,我们应该知道哪些地方是可能出考题的,怎么个考法。

  考生只需要对历年司法考试的重心部分予以掌握就可以,对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去深究。首先,要以大纲为准,大纲没有涉及的问题,尤其是刑法分则问题,根本不用掌握。此外,要以历年真题为准,历年真题代表了考试的重心。

  二、命题老师会变换角度考,甚至会打破考生的惯性思维

  1.关于罪刑法定试题,通常答案是无罪,但也会变换。考生在复习时,不要一昧地去掌握所谓的“规律”,还应打牢基本功。

  2000年卷二25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D)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解析:D。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在做这类题目时需要注意:对于一些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如果选项中有“无罪”,应当特别慎重。

  2005年/卷二/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医疗事故罪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D。

  2010年卷二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微博]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解析:D。B、C选项明显错误,单位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这类传统型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法定犯。A错误,本案中的行为就是拐卖儿童行为,只要是出卖为目的,将儿童转移的行为就是拐卖儿童。本案中,行为人收取了高达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

  三、单纯记忆法条型的试题偏少,并且很细致。理论性进一步增强,不单是要求考生了解某一重要问题的处理结论,而是要求考生了解这一问题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或者了解问题背后的理论

  1、单纯记忆型试题考察细致。

  2012年卷二11.《刑法》第49条规定:   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解析:D。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还未成年,心智发育并不成熟,所以,不宜适用死刑。也正是基于此,刑法第17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个地方针对的都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能侵犯胎儿的生命。这里的时间点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的时候”。如果认为“犯罪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就不妥当,因为如果怀孕的妇女实施了严重犯罪,十年后才被抓获,仅因为其犯罪的时候怀孕(曾经在十年前怀孕过)就不适用死刑的话,则显然不合适。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我国古代刑法在适用严刑的时候,就考虑到对老年人要特别从宽,针对的时间点是审判的时候,即执行的时候。当然,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其审判的时候当然满了75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012年卷二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析:D。

  2012年卷二61.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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