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刑法真题对比看司法考试刑法新动向(8)

2013年04月08日16:30  新浪教育 微博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008年卷二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2011年卷二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解析:ABD。A正确,共同犯罪并不要求二人的罪名完全一致,只要求二人的行为有重合之处就可以。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例,甲教唆乙去路边抢劫,乙入户抢劫。B正确,乙具有盗窃的故意,但吴某具有抢劫的故意。实际上,抢劫行为是包容了盗窃行为的,抢劫罪是暴力+盗窃,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认为二人在盗窃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C错误,丙具有杀人的故意,钱某仅具有伤害的故意,二人在伤害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故丙需要对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D正确。从历年司法考试中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的试题来看,一般而言,部分共同犯罪人想中止自己的行为,如果仅仅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其他同案犯达到了犯罪既遂,一般认识,中止行为人本身也成立犯罪既遂。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中止行为人本人也是共同犯罪人,即使其中途退出,但其对共同犯罪的“加功”或曰“影响力”并没有消除。共同犯罪中,单个人想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阻止同案犯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才可以,但部分共同犯罪人如果可以切断自己的影响力的话,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陈兴良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疑难案例评释》一书中对本题有详尽解答:(1)让每个共犯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就在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起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这种原因力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通过与其它共犯行为的密切配合而形成的引起危害结果产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将各个共犯行为联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共同犯罪意志对共同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共犯中止的成立,就只能以其中止行为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这种“原因力”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中止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长短及行为发展的不同程度,联系每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各个共犯行为中所包含的这种“原因力”大小是有差别的,因而,对不同的共犯中止犯罪时所要求消除这种“原因力”的程度也不可能相同,而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如果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就足以消除先前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那么,其消极停止犯罪即可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它共犯是否终将犯罪完成。例如,甲欲杀他人,以拳脚相加,逼其弟乙帮助望风,乙只得同意。在两人同去犯罪地点途中,乙因心中害怕,乘甲不备之机溜开,甲只得一人单独行动,将他人砍死。本案中,乙作为胁从犯,其犯罪意志受甲支配,虽答应提供望风帮助,但事实上并未实施望风行为。他退出共同犯罪,向甲表明他决意不再与甲一起杀人。甲也知道乙已不听从自己使唤,只有“孤军作战”,单独行动。甲主观上确定已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是只身进行杀人,被害人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之间已不具有因果联系。这表明乙消极地溜开,足以消除自己先前同意帮助甲杀人这一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因此,尽管甲杀人既遂,乙也只应承担杀人中止的责任。(2)如果某个共犯仅是消极停止犯罪尚不足以消除自己先前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时,就必须要求其实施积极的行为以有效地阻止其它共犯完成犯罪,或有效地避免整个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即通过消除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原因力来达到消除自己先前行为中所形成的原因力。例如,破坏共同犯罪完成必备的条件,说服其它共犯停止犯罪,同其它共犯作斗争,阻止他们继续犯罪,呼喊群众,协同制服其它共犯,或向被害人或司法机关报案,防止共同犯罪完成等等。只有实施类似的积极行为,并已确实阻止共同犯罪完成的,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否则,即使有积极阻止的行为,但终不能阻止共同犯罪向前发展的,不能以中止犯对待。

  3.关于犯罪既、未遂的判断

  2009年卷二1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2004年卷二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A成立未遂)

  4、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2011年卷二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解析:ABD。

  2012年卷二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微博]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解析:BCD。

  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犯罪共同说是指两人以上只有在共同实现特定犯罪时才能肯定共犯的成立;其中,主张只有在共同实行或者加功以实现同一的故意犯时才应肯定共犯成立的,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而主张二人以上所共同实行或者加功的虽属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若这些构成要件间存在同质的重合的部分时,也能肯定共犯的成立,这被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无论是共同实现特定的犯罪,还是单单以共同的行为实现各自所意图的犯罪的场合也成立共犯。2012年本道司法考试真题,命题者似乎贯彻了行为共同说的主张。实际上,关于共同犯罪的学说,早期的通说观点认为成立完全犯罪共同说,即要求和共犯人的罪名完全一致。而2000年以后,司法考试改变了这一观点,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例如,2000年卷二70、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又比如:2011年卷二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该选项正确。乙具有盗窃的故意,但吴某具有抢劫的故意。实际上,抢劫行为是包容了盗窃行为的,抢劫罪是暴力+盗窃,从这一意义上看,可以认为二人在盗窃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

  2012年卷二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解析:D。

  A正确。甲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不对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不构成抢夺罪。

  B正确。甲、乙二人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从这一意义上来看,甲、乙二人的行为当然不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但出题老师的意思,在客观层面,甲、乙二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正确。间接正犯以往采用的是工具理论,即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利用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就成立间接正犯。但近年来的刑法理论似乎认为,间接正犯是犯罪支配理论,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必须是受到了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事实上的支配。如果未达到责任能力的人没有受到他人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则有责任能力的人也不成立间接正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即在客观意义上成立共同犯罪)。例如,18周岁的甲唆使15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甲不构成间接正犯,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3]故本案中,甲、乙二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乙不是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错误。乙的行为成立抢夺罪的既遂,甲、乙二人在抢夺罪的客观层面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既遂。故乙的行为成立抢夺罪既遂,即便其事后将包扔掉,也不阻碍其成立抢夺罪的犯罪既遂。历年真题2008年卷二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该行为也成立抢夺罪的犯罪既遂。


  [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2页。

  [2] 周光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微博]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3]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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