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刑法真题对比看司法考试刑法新动向(7)

2013年04月08日16:30  新浪教育 微博   

  解析:ABCD。A错误,成立盗窃罪。他人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认为是有人占有的财产,其他人取走财产的,成立盗窃罪。B成立盗窃罪,因为行李是大件物品,并且下车的时候,车上的人流所剩并不多,这种财物一般认为是由司机占有,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相反,如果题目稍作变换,在公交车上,某人拿了一个人遗忘在公交车上的一部手机,一般认为这是无人占有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历年真题也考察过,2004年卷二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甲方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错误,社会一般观点认为这是有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财物到底是有人占有还是无人占有的,如果考生实在是难以区分的话,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这个财产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我们可以去可以“捡”,则认为是无人占有的财产,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但如果是不能捡的,则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我们还需要明白命题老师的出题思路,他们想尽量告诉我们,财物一般都不是可以随便“捡”的,希望中国社会构建一个“君子社会”。D错误,不动产内的财产原则上由不动产的主人占有,尤其是封闭空间(即非公共空间)的财产。即使主人找其他人“看家”,财产也认为是有人占有的,其他人取走该财产的,成立盗窃罪。历年真题考察过这样的试题: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实际上,我们也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处理这个问题。甲对乙说,“我这几天出差,我家里的钥匙交给你,你帮我看家,如果来了小偷,记得打110。顺便帮我照顾好小孩”。乙同意,在甲出差后的第二天,乙将甲家中的家用电器全部拿走。毫无疑问,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原因在于,甲说“帮我看家”并不是说甲已经处分了不动产,不动产(家)仍然在甲的占有之下,包括不动产内的物品。乙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取走,成立盗窃罪。

  2003年卷二47。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以及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BCD)

  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它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

  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

  解析:ABCD。

  2012年卷二18.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

  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

  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

  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

  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

  解析:A。

  A选项正确。甲作为干洗店的老板,对顾客交付的衣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理解,对保管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1]只要是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控制他人的财物,此时的财物就可以视为为他人保管的财物。可能有人认为,衣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但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应该属于缄物,其内容物应该由顾客占有,洗衣店老板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属于侵犯了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这种理解不正确,顾客交付给干洗店的衣服,并没有上锁,而且,从社会生活经验来看,干洗店的老板、员工通常也会(也有权)对口袋内进行清洗。因此,可以认为,整件衣服(包括衣服口袋内的财物)都由干洗店代为保管的,干洗店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但相反的,如果甲将一件衣服临时交乙保管半个小时,期间,乙拿走了衣服口袋内的财产,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B选项错误。乙是将公司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侵占的是单位交给其代为保管的财产,成立职务侵占罪。乙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财产占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历年真题中,2008年四川卷二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该题,官方答案成立职务侵占罪。

  C选项错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飞机上顾客遗忘的财物应由空乘人员占有。可能有人认为,飞机和公共汽车并无二致,他人遗忘在飞机上的财物属于遗忘在开放性场所的财物,应该是无人占有的财产。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飞机与公共汽车存在很大的区别。飞机上,乘客并不像公交车上一样,可以随便进出,空乘人员对飞机空间内实施了较为严格有序的控制,在飞机上他人遗忘的财产,应该由飞机上的空乘人员占有。因为此时遗忘的财产,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并不是非常容易接触到,这不像公交车,他人遗忘在公交车上的手机,易被社会不特定的人接触到,可以认为是无人占有的财产,但遗忘在飞机上的财产,宜认定为是有人占有的财产,丙将该财产取走的,成立盗窃罪。实际上,如何判断财产是有人占有还是无人占有的,确实是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要结合社会观念来判断。考生在答题的时候,如果要判断一个财产是有人占有的,还是无人占有的,应结合我们的观念来判断,如果这个财产是可以“捡”的,说明该财产是无人占有的财产,应成为侵占罪的对象。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考试层面,涉及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的案件,即如何区分“捡”与“偷”,一般而言,应选盗窃罪。因为命题老师的思路是,希望在中国社会构建一个君子社会,想告诉我们,很多东西都是不能随便去“捡”的,而是有人占有的,其他人取走财物的,都应认定为是盗窃罪。

  D。丁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丁属于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本单位保管的私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应以单位财物论,所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的,也构成本罪。例如,公司、企业对他人交来的遗忘物、埋藏物有保管义务,单位成员对其加以不法领得的,构成本罪而不构成(普通)侵占罪。[2]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财产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类似的道理,在国家机关管理过程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财产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历年真题2008年四川卷二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该选项成立贪污罪。

  六、命题的角度在逐步深化,就是对于同一考点,难度也在逐步增加

  考试的重心虽然较为恒定,但是,同一个知识点,尤其是重要知识点,几乎每年都考,命题老师也在与考生斗智斗勇。命题老师对于传统考点,也在变换方式考考生。

  1.关于犯罪中止问题,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2004年卷二4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成立犯罪中止

  2003年卷二2。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D)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010年卷二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57,多)(AB)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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