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刑法真题对比看司法考试刑法新动向(3)

2013年04月08日16:30  新浪教育 微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解析:ABCD。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202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1)句话错误。即使逃税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原则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规定,有两个限制条件: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2)句话错误。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题干中指出“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错误的,应当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3)句话错误。刑法第202条关于抗税罪的规定,并没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规定。

  第(4)句话错误。扣缴义务人逃税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仍然要受刑法第201条第4款限制,即“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如何理解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职务上的便利”?

  第382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08年卷二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解析:C。

  2009年卷二18。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解析:C。

  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C。

  3.关于正当防卫主观上是否需要具有防卫认识、防卫意志。

  2010年卷二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7,单)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

  2011年卷二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上一页12345678下一页

分享到: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司法考试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意见反馈 电话:010-62675178保存  |  打印  |  关闭

高考院校库

(共有2462所高校高招分数线信息)
院校搜索:
高校分数线:
批次控制线:
估分择校:
试题查询: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