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教师 徐光华
一、试题重心相对稳定,重者恒重,轻者也不容忽视
[情况概说]:历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重心都相对稳定,例如,刑法总则部分几乎处处是考点,今年也基本上保持了这一趋势。刑法分则部分虽然有四百多个罪名,但是,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上已经将罪名限缩了,并且,可考性的罪名也是有限的,主要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有个别近年来必考的知识点,在今年司法考试中没有体现,如刑法的空间效力等问题,在今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没有体现出来。但是,仍然有一些考生认为不太重要的知识点在真题中出现,例如,2010年考了关于减刑的对象是否包括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2011年考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哪些、应如何理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一改往年的财产犯罪这一核心、必要考点,财产犯罪的认定在当年的真题当中变得非常少见了。
如何抓住重心:以历年真题为准。
历年真题反映的情况来看,不仅重心稳定,而且考察的方式也是较为固定的。
[试题列举]
(一)黄金考点不断重复——抢劫罪中的“暴力”的理解
1. 2003年卷二35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
2. 2005年卷二60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 2006年卷二17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的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错误,成立盗窃罪
4. 2008年卷二62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此种情形,成立转化型抢劫。
5. 2009年卷二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二)原题大量重复出现——以不作为犯为例
2012年卷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问题: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换言之,邢某仅仅是发现了风险,没有创造风险,原则上没有救助义务。
历年真题:
2006年卷二4。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该选项错误。
2008年四川卷二52.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 )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该选项错误。
2011年卷二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其中B错误,一般公民无罪。D正确,仅仅是发现风险,而没有创造风险,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非重心仍然不可以忽视
2010年卷二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10,单)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答案】C
2011年卷二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解析:D。
A正确,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这一规定,仅仅是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得,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所得当然主要是通过财产犯罪所得。所以,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论其具体罪名是什么,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而不论其洗是通过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获得犯罪所得。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因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没有特别要求。
B正确,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就相当于想杀张三,实际上杀害的却是李四,无论是张三、还是李四,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保护对象,均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这属于同一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人”;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贪污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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