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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评:“民办”不是违规办学的幌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7日 15:44   四川青年报

  好一个自主招生!因为是民办学校,就可以借助《民办教育促进法》,叫板《义务教育法》,这种依法办学的教育信仰真够坚定的。

  看看泉州的自主招生,在公办学校都不允许考试排名的情况下,民办学校却照样进行招生考试,《义务教育法》减轻学生负担、履行公平责任、杜绝择校生的政策初衷就会落空。民办学校通过考试,选拔更多尖子学生,收取更多的高价费,加剧当地非良性教育的状态,这也是一种不公平的教育竞争。一个“自主招生”就可以将《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要求的“禁止招生考试”等要求抛到脑后,这种自主性也太强太自我了吧。

  既然他们自称依法办学,笔者也来较真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也有明文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很显然,作为民办教育,也有不折不扣的公益性,国家发展扶持民办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多物美价廉的教育产品。可泉州的这两所民校“学费超出相关规定的上限”,他们的教育公益性哪里去了呢?为什么他们对高收费只字不提,而对于政府未能及时下拨的义务教育经费而耿耿于怀呢?

  民办学校“钻法律的空子”虽是趋利避害的生存法则需要,遵守《教育法》承担义不容辞的教育公益性同样不能缺少。我的提醒就是,民办教育要想得到更多社会认同,也应该多实施教育家办学方针。如果更多民办学校将办学思想放到如此君子高度,就是没有各种法律规范,也会成为办学的榜样,形成良好的社会口碑,形成值得信赖的教育品牌,以及厚重的教育积累。这也是民办教育不可或缺的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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