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审理“辱母案”:是英雄还是杀人犯?

2017年03月28日11:34  教育专栏     我有话说

  01  引子

  《南方周末》的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几乎覆盖了昨天的整个朋友圈。从来没有看到一个案件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今天的朋友圈依然还在被“辱母案”不断刷屏:除了原始报道的转发与其他媒体的跟踪报道,还有大量的来自社会各界的怒吼与声援,其中还包括来自法学界的分析与讨论,不仅每一篇文章的阅读量都是屡创新高,而且文后的留言与评论量都以万计、甚至十万、百万计,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留言与评论,不约而同的几乎都是同一个声音,也就是对“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提出质疑、表达愤怒。在这些共鸣的声音里面,却并未听到来自心理学界的声音。我愿意将此文加入这个庞大的共鸣箱中,在同样表达对被告人于欢支持的同时,也期望借此机会呼吁整个社会对心理学、心理健康、心理创伤的重视。

  02   “辱母案”案件简单回顾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实体经济遇困,无法从银行贷款,只好向当地的房地产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相当于年息313%,远超国家规定36%的上限)。吴学占表面上是房地产老板,实际上是发放高利贷的黑社会组织负责人。苏银霞在支付吴学占184万元本息与一套70万元的房产之后,还剩下17万元无力偿还。吴学占随即委派以涉黑人员杜志浩为首的11个人组成的讨债团上门讨债,不仅让人在苏的房间里拉屎,还将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苏银霞先后四次被打110和市长热线,都没有结果;随后长时间限制苏银霞及其儿子于欢(22岁)的人身自由,并不断辱骂、殴打苏银霞、于欢母子,更为恶劣的是,他们围着苏银霞、于欢母子,用手机长时间播放黄色视频,杜志浩还将烟灰弹向苏银霞胸口,并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其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去!与此同时,杜志浩的嘴上不停地说着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让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气的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时,于欢的姑姑在外面报警后终于迎来了三名民警,但民警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不要动手打人”就转身离开,对杜志浩等人的恶劣行为没有任何的有效制止。苏银霞母子依然被11人困在室内,面对民警的离去,仅存的一点获得自由与人身安全的希望破灭了,加上杜志浩等人的得意与恶行,血气方刚的于欢顺手拿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攘死恁”,而杜志浩依然挑衅地向于欢走去,于是于欢拿起小水果刀一顿乱砍,将杜志浩等四人砍伤。杜志浩肚子中了一刀,但当时并未显得太严重,他自己走出来,不要别人送,自行开车去医院,并且还在医院与他人吵了一架,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山东聊城法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苏银霞母子的人身自由,并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他的母亲,但杜志浩等并未动用工具,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判定于欢犯有故意伤害罪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伤者及其家属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等累计××万元。

  03  五问聊城法官

  在问法官之前,我突然想起另外两个案子。

  案件一:

  贵州人田某,和妻子一起在温州的一家公司上班。一天,田某出去散步时,对他妻子觊觎已久的张某趁机强奸了田某的妻子。听到妻子的大声叫喊,田某连忙从窗户爬进去,正好看到张某的暴行,打不过张某的田某气愤之极,拿起菜刀对张某一顿乱砍,等看到张某躺在地上不动了,才发现砍死了张某。田某慌忙带上妻子外逃躲藏。后来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结果被温州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二:

  美国德州38岁的达勒尔·罗伯逊,一天凌晨回家时发现妻子特拉西正和一名男子在家门口的车上发生性关系,特拉西看到丈夫后哭喊着说自己遭到了强奸。愤怒的达勒尔掏出手枪、打光了手枪里的子弹,当场打死了“强奸者”。后来发现不是强奸,而是妻子偷情,结果大陪审团一致判定开枪杀人的达勒尔无罪,而谎报强奸的妻子特拉西则被指控犯有杀人罪。

  同样是因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强奸而杀人,中美两国的判罚却如此不同!除了法律本身的尺度不同之外,温州的法官依据的似乎就是文字上的法律,而德州的法官首先想到的是:“如果是我,我也会毫不犹豫地开枪打死他,因为我必须保护我的妻子、我的家人”。

  所以,我要问聊城法官的第一个问题是:

  美国的法律没有中国的完善吗?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会比较中美法律哪个更完善,或许各有各的优劣,或许国情不同。但是,我是心理工作者,从心理学角度,我更欣赏上面两起“强奸案”中美国德州法官的判决,因为他们换位思考了,他们首先是人,他们能够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而不是单纯依据死板的法律。

  因此,又引出我要问聊城法官的第二个问题是:

  如果您是于欢,您会怎么做?

  国家有国家的尊严,个人有个人的尊严;因此,保家卫国,天经地义。家是什么?家,不仅仅是房子,更是家人!而在家人中,母亲在每个人心目中的象征意义与重要性更是唯一的。如果作为法官的您,看到自己的母亲当众这样被侮辱,您还会无动于衷吗?您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吗?

  判决书上说“杜志浩等人并未动用工具”,那么,我要问聊城法官的第三个问题是:

  什么是“工具”?

  于欢从桌上拿起的小小的水果刀是工具,那么,杜志浩等人所用的烟灰、手机、鞋子、椅子等等就不是工具吗?您以为只有您所说的工具才能伤人?您以为只有身体上的伤害才叫伤害?那么,我跟您稍微科普一下吧:不需要您所说的任何工具,唾液可以淹死人、言语可以气死人、呼吸可以憋死人、指头可以戳死人、拳头可以打死人、甚至连眼神也可以迷死人------,更何况杜志浩还有那些丧心病狂的流氓行为,带给于欢母子的心理伤害该有多大!这种心理伤害可能导致的心理创伤不仅会影响直接的受害人,甚至连旁观者都难以幸免。如果以前您没有意识到心理创伤、心理健康对个人生命乃至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那么现在您真该补补这方面的课了。

  判决书还说“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于欢的防卫就不能算是防卫,甚至就根本不该防卫,就只能等杜志浩他们不用工具把于欢母子慢慢弄伤甚至弄死,即便如此,杜志浩等也不会有过错,更不会有罪,因为,他们没有“动用工具”,自然看不见伤,死了也是于欢母子自己找的死。

  那么,我要问聊城法官的第四个问题是:

  出警的民警起作用了吗?如果起了,起了什么作用?(这两个问题,算是一个问题吧)

  警察的作用就是保护老百姓,让老百姓觉得有安全感。不说于欢的母亲先后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结果,在外面的人帮助下好不容易打通110盼来了三位民警大救星,可是,他们做了什么?他们看不见11:2的差距吗?看不到于欢母子失去人身自由并存在显而易见的人身安全危险吗?听到苏银霞说他们母子被打的消息后,警察似乎很正义地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不要动手打人”,然后就走人了。这一句话给双方的真正信息是什么?杜志浩等人自然觉得:“我已经打人了,警察也没有把我怎么样,再打你又如何?”说不定他还以为警察只是做做样子,内心里甚至还是偏向他们的呢(谁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此呢,起码我不知道);而于欢母子却会因此而绝望:“连警察也保护不了我们,他们根本无视我们的被打被虐”,说不定于欢母子从当时的情境中甚至还会解读出其他更加绝望的信息(我同样不知道)。警察,原本是于欢母子的希望,但终于也像最后一根稻草一样断掉了!绝望后的于欢,终于爆发!民警的短暂出现与迅速离去,以及他们当时的作为,实际上起的作用不是相当于促使于欢爆发的导火索或催化剂吗?我所怀疑的,不是网络上所说的警察的不作为与渎职,而是这些警察与杜志浩的主人吴学占等是否还有什么猫腻。否则,作为真正的警察,不可能见死不救、见弱不帮、见难不管。因为他们不可能不认识杜志浩,杜志浩,何许人也?因为杜志浩,我要问聊城法官的第五个问题是:

  于欢所杀的到底是什么人?

  如果你把一个普通老百姓杀死,那自然就是杀人犯,应该一命抵命;但是如果杀的是战场上的敌人,那就是战争英雄;杀的是社会上的恶霸那就是带有侠气的英雄,不是吗?

  杜志浩,吴学占手下的黑帮成员;如果说黑帮还罪不至死的话,那么,杜志浩的另一条罪行早就该送他上西天了!他于2015年开车将一名14岁的女中学生撞死后逃逸,属于被网上追逃的逃犯。一名14岁的花季少女就这样死了!明知道凶手就在身边,可就是不能将他绳之以法,为什么?这个时候,警察在干什么?法律在哪里?光天化日之下,这样一个恶棍还在明目张胆地作恶,警察与法律都不作为,上天终于将这机会给了22岁的于欢,让于欢用一把小小的水果刀,将这个恶棍结果了!这不是大快朵颐的好事吗?这个为民除害、见义勇为的于欢不是英雄是什么?只不过,于欢的英雄成分需要打点折扣罢了,因为于欢的见义勇为,这个“义”是狭义的义,是出于一种本能,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和自己,在主观上,于欢不具有成为英雄的动机;而且那一刀也并不能将杜志浩直接杀死,受伤的杜志浩连别人的帮忙都不需要,自己开车去的医院,在医院还跟别人吵了一架(这个可是加速流血的行为),最后才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如果,杜志浩在别人的帮助下,能够安安静静地及时就医,血就不会流得那么快、那么多,很可能一条小命就捡回来了。这样的话,于欢的英雄就更当不成了。

  因此,最起码,不能把于欢当成简单的杀人犯。很显然,他的过错也好、故意也罢,客观上是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

  04  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

  第一,既不要把于欢当成英雄,也不要把他当成杀人犯。

  一方面,虽然在客观上于欢的行为有英雄的效果,但在主观上于欢并没有当英雄的动机,因此,作为英雄,他还不完全够格;另一方面,他虽然杀了人,但杜志浩的死跟他自己关系更大,比如撞死人逃逸、受伤后还跟人吵架、耽误就医时间等,他也该死了,一位法学教授说“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因此,于欢作为杀人犯也更不够格。

  第二,无论是受伤还是死亡,于欢没有赔偿的义务。

  杜志浩的死、另外三人的伤,于欢及其家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象征性地给点抚慰。

  除了见血的伤,我特别提请法官和社会大众留意不见血的伤。对于于欢以及他母亲苏银霞,他们母子所受的心理创伤也需要做一个心理危机干预之前的评估,然后该治疗的治疗,该谁承担的也需要做一个界定。

  第三,这几位法官的水平急需提高,包括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

  在业务上,当然不能全怪这几位聊城的法官,因为我们目前的法律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让他们去美国见习一下,费用自己出一半,国家出一半。

  道德上,先学学做人,包括补补心理学的课程,让他们能够从人的角度、从他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多一点同理心。

  第四,查一查当地的警方与黑道的关系。

  譬如,为什么撞死人逃逸者能够长时间逍遥法外?为什么黑道如此猖獗?为什么违法的高利贷如此的明目张胆?当然,先从当时出警的那三位民警开始。是无能,还是有意不作为、还是故意偏袒。期望通过对这些警察的教育与相应处罚,净化整个警察队伍、提高警察的出警水平与效果,真正提高老百姓的安全感。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于欢杜志浩辱母案警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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