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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成了部分适龄学生的首选,但委托中介公司代办相关手续后,学生能否解除合同呢?近日,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中介公司起诉签约人小何要求继续支付代办出国中介费余款2.5万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对上海教科留学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10月13日,小何委托母亲黄女士与教科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教科公司向小何提供代办申请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奥本大学等就读硕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而小何需向教科公司付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1万元,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2.5万元。另外,在小何尚未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如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全额退还。
合同签约后,小何支付了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1万元。今年2月至6月间,奥本大学和佛罗里达大学先后有多封电子邮件发往教科公司和小何指定邮箱。因教科公司使用Outlook收取,且设置了网上删除,致使小何经常无法看到信息并收取邮件原件。其中奥本大学今年2月26日的一份电子邮件,教科公司在3月12日转发给小何母亲,内容为该校已录取了他,并告知将邮寄正式通知。但小何并未收到录取通知。同年5月14日,小何不满教科公司的服务,书面通知教科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6月11日,小何收到佛罗里达大学录取的电子邮件,27日,小何收到佛罗里达大学书面的录取通知书。
今年6月5日,教科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双方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后,公司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小何支付入学申请中介服务费1万元后,在已被合同约定留学院校录取的情形下,拒不交付余款2.5万元,并单方面终止合同,请求判令小何支付余款2.5万元。
法院认为,教科公司与小何签订的合同包含了居间与委托的法律关系,委托关系是以双方的信任为基础,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无需理由。关键是小何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教科公司收取签证中介服务费的条件。小何确认收到的教科公司转发奥本大学的电子邮件,明确学校将邮寄正式的录取通知,但教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何已收到奥本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该电子邮件不能作为正式的录取结果。而佛罗里达大学的网上录取信息和正式录取通知书均在小何解除合同之后。故小何在未收到留学院校签发录取通知书前解除合同,不应支付签证申请中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