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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评价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两部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11:21  新浪教育

  采访人:对于国家出台的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两部法律,您怎么评价它们的意义和作用?

  李教授:90年代初,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我国先后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这两部法律,证明国家开始关注未成年人,将青少年犯罪这个宽泛的社会概念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层面上了,它毕竟是从无到有,代表着一种
进步。但是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防治方面,方式还较单一,我们需要将这两部法律中的内容以可操作的方式去贯彻,实现法律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实际上是基于相关的研究。研究表明,真正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是初犯,而是惯犯、累犯。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怎样预防未成年人不发展成惯犯、累犯?我们是在90年代中前期开始认识这一问题的。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存在着一个早期的犯罪酝酿阶段,就是在10~20岁这个阶段。如果在这一时期,人出现较严重的走偏行为,没有被及时矫正和制止的话,可能就会越走越偏。所以我们的预防、防治重点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社会。

  采访人:2004年5月24日,您应邀参加了教育部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座谈会,会议主要精神是什么?您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

  李教授: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会上指出,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央会议的要求,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提高工作实效。

  与会同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具体建议,如: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能力;加大早期干预理论的实施;引导学生在学校上网;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给问题孩子以更多的关爱;在中小学建立预警机制等。与会同志还建议,做好这一工作要进行综合治理,要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制;要加强法制建设,对现有的两个未成年人法律制定实施细则;要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黑网吧等的治理力度;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在会上,我提出一个建议:从有效地预防犯罪角度考虑,应该尽快建立少年刑事司法体系,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需要,也是对青少年的一种保护考虑。所谓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要求针对少年“应有的行为规范”立法,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制度的处置措施,包括对早期异常行为的刑事警告、专门机构的跟踪帮教、或对父母发出警告、对特殊家庭进行社会干预,等等,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少年的成长环境。

  目前的两部未成年人法律实际上是有实体无程序,我们的少年法庭仍然是比照成人法律。我认为立法应该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目前的两个未成年人法律实际上是没有实证基础的,有关社会保护、学校保护、法律保护等只是一些条文,没有制度和程序保证它的实施。

  此外,我提出了一个观点:立法的目的究竟是预防、控制还是减少犯罪?其实,我们真正目的是减少犯罪。现在我们是以14岁为标尺,14岁以下的孩子不进入法律程序,但惩罚是必须的,没有罚的法律就不是法。教育有多种方式,不能忽视惩罚,应该恩威并施,保护不等于不罚,学校应该有一定罚的权利,对于问题较多的孩子,就应该运用特殊教育程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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