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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11/09 11:21  新浪教育

  呼唤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犯罪心理研究专家李玫瑾教授访谈录

  刘薇 高月琴

  主题词:青少年,问题少年,犯罪心理,惩戒,特殊教育,社区管理,教育制度,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社会环境和成人责任

  采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外部环境和内在心理因素对青少年的成长至为关键。请您评价一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征、类型、年龄分布和发展趋势。

  李教授: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并不是很严重,没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当然那是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青少年也是随政治运动而沉浮)。1978~1982年,青少年犯罪急剧增长,开始成为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当时政府和社会对此没有太多的准备及应对措施。孟子曾说过:富岁子弟多懒,凶岁子弟多暴。70年代末青少年的犯罪形态带有明显的“文革”痕迹,是“文革”的后滞影响。

  当时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是骚扰型,排在第一位的是盗窃,第二位是强奸,第三位是抢劫。总体来看,1985年以前,犯罪形态中还留有“文革”的后遗症,之后因为国家采取了比较严厉的“严打”措施,犯罪势头得到遏制。

  1985年后,青少年犯罪开始转向经济型犯罪,最突出的问题是走私、盗窃、抢劫、诈骗案件增长,强奸案有所下降。到8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数量又有所增长。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较复杂的形态,这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有关。我在做研究时,将人口因素考虑进去,发现其实从80年代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大体还是比较平稳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大致占10%左右。

  我想指出一点,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提法是不十分科学的。实际上,青年和少年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在做研究中发现,青少年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是在18岁以下,第二个高峰年龄段在18~25岁。18~25岁是犯罪年龄高发期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在这一阶段,青少年会遭遇很多问题,如升学、就业、恋爱、婚姻,等等,人在这个阶段,所遇到的压力较大,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比较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和挫折感。

  英国曾有调查指出:在全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是由不足20%的累犯或惯犯实施。因此,要减少犯罪,首先是要减少惯犯和累犯的数量。在研究惯犯与累犯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他们最初的犯罪都发生在少年时期。所以说,犯罪的主体是青少年,而青少年中的“少年”又是犯罪预防的重中之重。

  那么,如何减少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发生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了解导致少年发生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总体而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而出现的社会问题。由于

家庭教育和控制功能的弱化、学校教育的竞争压力以及媒体或网络对少年发生的多极影响,从而使得少年的行为发展越来越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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