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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11:49   国家公务员局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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