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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11:52   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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