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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11:52   国家公务员局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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