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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11:52   国家公务员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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